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449号
原告:李厚财,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忠,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宝仁,男,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任玉玲,女,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原告李厚财诉被告郭宝仁、任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李厚财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厚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厚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原告李厚财负担。
审判长 伊海波
审判员 刘静维
审判员 丁永胜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尤智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