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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449号

李厚财与郭宝仁、任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厚财,郭宝仁,任玉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449号

原告:李厚财,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忠,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宝仁,男,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任玉玲,女,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原告李厚财诉被告郭宝仁、任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李厚财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厚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厚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原告李厚财负担。

审判长  伊海波

审判员  刘静维

审判员  丁永胜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尤智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