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064号
原告:长春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3355号超达创业园18栋609室。
法定代表人:吉佐廷,总经理。
被告:蔡雨含,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长春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雨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长春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长春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 木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