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2017)川0723刑初56号公诉机关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武彬,男,生于1996年8月29日,现住盐亭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3月27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亭县看守所。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武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武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武彬利用在其朋友谭某借住出租房的便利,容留吸毒人员杜某、刘某、肖某在其住处吸食冰毒。事隔一周左右的一天下午,李武彬再次利用借住其朋友谭某出租房的便利,容留吸毒人员杜某、刘某、肖某在其住处吸食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武彬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处,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在卷佐证。
被告人李武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夏天,被告人李武彬利用在其朋友谭某位于盐亭县租房借住的便利,分别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杜某、刘某、肖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武彬明知他人系吸毒人员,在2016年夏天,先后两次将其住所提供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认罪且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武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甘永洪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俊江附主要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