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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刑更358号

田海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田海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刑更358号罪犯田海鹏,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2日作出(2006)潍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海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6)鲁刑三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6月15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6月30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海鹏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田海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裁定如下:将罪犯田海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

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天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