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8执74号申请执行人席XX,女。被执行人王XX,男。申请执行人席XX与被执行人王XX离婚财产纠纷一案,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55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XX未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席XX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XX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4日依法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王XX在拘留期间认识到自已行为错误、写出了书面检讨,并于2017年6月5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王XX先给付27000元(立即履行),下余100000元王XX在此后的半年内偿还(即2017年12月5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现被执行人王XX已按协议履行了27000元,申请执行人席XX亦按协议提交了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于6月5日对王XX提前解除了拘留。综上,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之行为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同时,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陕0728执7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凯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