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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622号

贺振林与张怀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贺振林,张怀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6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振林,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怀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景涛,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贺振林因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贺振林于2015年11月11日及之前在黄蒿湾欣欣安置小区干活的出工考勤记录,未经庭审举证、质证。被上诉人张怀志的女儿曾给上诉人贺振林支付过工资,系受张怀志委托支付的工资还是张怀志女儿的工程,以及上诉人贺振林在工地受伤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7元,退还上诉人贺振林。

审 判 长  闫小虎

代理

审判员  李欣南

代理

审判员  侯丽媛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樊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