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6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振林,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怀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景涛,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贺振林因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贺振林于2015年11月11日及之前在黄蒿湾欣欣安置小区干活的出工考勤记录,未经庭审举证、质证。被上诉人张怀志的女儿曾给上诉人贺振林支付过工资,系受张怀志委托支付的工资还是张怀志女儿的工程,以及上诉人贺振林在工地受伤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7元,退还上诉人贺振林。
审 判 长 闫小虎
代理
审判员 李欣南
代理
审判员 侯丽媛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樊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