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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2934号

宋爱芳与仲跻光、梁雪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爱芳,仲跻光,梁雪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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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934号

原告:宋爱芳,女,195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安,山东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跻光,男,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未到庭。

被告:梁雪花,女,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珠海支路1号甲,(913702025836661535)。

负责人:王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爱芳与被告仲跻光、被告梁雪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爱芳于2017年6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爱芳撤回对被告仲跻光、被告梁雪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3元,减半收取13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葛建军

审 判 员  王汝海

人民陪审员  王德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君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