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934号
原告:宋爱芳,女,195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安,山东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跻光,男,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未到庭。
被告:梁雪花,女,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珠海支路1号甲,(913702025836661535)。
负责人:王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爱芳与被告仲跻光、被告梁雪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爱芳于2017年6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爱芳撤回对被告仲跻光、被告梁雪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3元,减半收取13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葛建军
审 判 员 王汝海
人民陪审员 王德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君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