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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民初435号

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1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435号

原告:王某,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告:谢某,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不公开理由:本案系离婚诉讼,故不在互联网公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吉恩史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