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435号
原告:王某,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告:谢某,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不公开理由:本案系离婚诉讼,故不在互联网公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吉恩史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