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647号
原告:吴红艳,女,1980年9月11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天津市鼎双铭月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屹,天津市鼎双铭月律师事务所。
被告:宋宁宁,女,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明,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谦百通(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南侧(清大园23-501、23-502)。
法定代表人:杨珍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茹,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经理,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现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福建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长兴城D区8#206-208室。
法定代表人:郭幼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霞,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镇五七村北(营城镇政府105-106室)
法定代表人:崔家勋,经理。
第三人:李松林,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回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艳诉宋宁宁、谦百通(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福建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松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艳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计11880元,由原告吴红艳担负。
审判员 刘红芸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