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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9执55号

王茜瑶与杨凤菊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茜瑶,杨凤菊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9执55号

申请执行人:王茜瑶,女,又名王茜垚,汉族,学生,住城固县博望镇。

法定代理人:王小庭,男,汉族,住城固县博望镇。系王茜瑶之父。

被执行人:杨凤菊,女,汉族,现住城固县。申请执行人王茜瑶与被执行人杨凤菊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06)留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婚生女王茜瑶由王小庭抚养,杨凤菊每月给付抚育费100元至王茜瑶十八周岁止,从2006年起每年11月1日付一年抚育费1200元。调解书生效后,杨凤菊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茜瑶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杨凤菊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抚养费12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杨凤菊已经主动向本院交来了案件款1200元。2017年5月24日申请人王茜瑶从本院领取了全部案件款。因被执行人在发送执行通知书前主动缴纳案件款,执行费予以免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06)留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由“杨凤菊支付王茜瑶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抚养费1200元”事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兴柱

审 判 员  冯励冰

代理

审判员  李 桥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信明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