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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852号

任兴龙、孙守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兴龙,孙守藏,献县聚贤玛钢厂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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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任兴龙,男,1966年4月生,住献县。

被执行人:孙守藏,男,1967年2月生,住献县。

被执行人:献县聚贤玛钢厂,住所地献县郭庄镇尹屯村。任兴龙与孙守藏、献县聚贤玛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白胜旺执行员  陈春雷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