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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恢49号

黎泽汉、覃培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泽汉,覃培辉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黎泽汉,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覃培辉,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黎泽汉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82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覃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扣押了属被执行人所有的桂R×××××小型汽车。因评估拍卖车辆所需时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终结(2016)桂082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6)桂082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培辉自动履行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黎泽汉,并支付了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0元、拖车费600元。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黎泽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权峻

审判员  廖培华

审判员  杨子葓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