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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2214号

仓进良与武广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仓进良,武广,罗某,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2214号

申请执行人:仓进良,男性,1967年4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武广,男性,1985年10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罗某,女性,1987年5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武某,男性,1954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仓某与被执行人武某、罗某、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勇军

审判员  王锡华

审判员  贾慧政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