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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财保14号

邵平与周镇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平,周镇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财保14号

申请人:邵平。

被

申请人:周镇善。 申请人邵平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镇善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费琳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住房一间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镇善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段水源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代理

书记员  吴 莉 校对人:吴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