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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946号之一

蒋连庆与李新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连庆,李新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946号之一

原告:蒋连庆,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新建,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蒋连庆诉被告李新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875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安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常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