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946号之一
原告:蒋连庆,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新建,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蒋连庆诉被告李新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875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安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常东亮 关注公众号“”
蒋连庆与李新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946号之一
原告:蒋连庆,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新建,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蒋连庆诉被告李新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875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安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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