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1民初753号
原告:乌鲁木齐荣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102团凤凰茗苑小区(金太阳幼儿园2楼)。
法定代表人:刘丽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建,男,1974年9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何秋菊,女,住五家渠市。
原告乌鲁木齐荣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与被告何秋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乌鲁木齐荣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荣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荣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安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