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2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古蔺博睿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组织机构代码59753935-8。
法定代表人:王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古蔺县古蔺镇盛世年华酒吧,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组织机构代码06675522-X。
法定代表人:周茂训,负责人。
被执行人:周茂训,男,1981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熊坤均,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彭庆,男,1974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肖国中,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张治,男,1978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刘敏,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古蔺博睿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现应将被执行人轿车解除查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第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治所有的起亚牌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敏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鹏
审判员 朱红艳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