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4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郜瑞峰,行长。委托代理人汪冬发、赵志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维东,男,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被告张娟,女,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被告河南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杜葆华。委托代理人花金昌、赵红举,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维东、张娟、河南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393.5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俊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