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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555号

衡水圣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彭立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衡水圣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彭立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55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圣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邓庄乡田家庄西侧106国道西侧*******号**栋*层。

法定代表人:杜兰云,董事长。被执行人彭立群,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圣泽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立群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47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龙铁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