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9民初568号
原告:任贵州,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科技,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盛和城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玉丰村大榆树屯。
法定代表人:杨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宝,黑龙江萧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贵州与被告哈尔滨盛和城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与(2017)黑0109民初575号案件均系因从事壁纸工产生,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应合并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黑0109民初57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佳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