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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民初568号

任贵州与哈尔滨盛和城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任贵州,哈尔滨盛和城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9民初568号

原告:任贵州,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科技,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盛和城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玉丰村大榆树屯。

法定代表人:杨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宝,黑龙江萧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贵州与被告哈尔滨盛和城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与(2017)黑0109民初575号案件均系因从事壁纸工产生,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应合并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黑0109民初57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佳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