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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1080号

原告杨元龙与被告天水欧华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元龙,天水欧华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080号

原告:杨元龙,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告:天水欧华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元龙与被告天水欧华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杨元龙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杨元龙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元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杨元龙负担。

审判员 刘 毓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