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终5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景忠,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农民,住广西灵山县,现住广西西林县。
委托代理人:黄海,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林泽雄,男,1953年10月21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个体户,住南宁市青秀区,现住广西西林县。
委托代理人:岑日卓,广西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景忠因与被上诉人林泽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30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7年5月10日组织当事人到庭调查、质询和调解。上诉人黄景忠的委托代理人黄海、被上诉人林泽雄的委托代理人岑日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30民初6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受理费1851元,上诉人黄景忠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罗永勇
审判员 郭承峙
审判员 吴文良
二〇一七年六月��日
书记员 莫礼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