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568号罪犯单正喜,男,汉族,1976年10月3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定刑初字第00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正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单正喜不服,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滁刑终字第000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单正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单正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在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单正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单正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