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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行审584号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达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达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4行审58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1862-0。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委托代理人潘胜芳、周汉琴,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温州市达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瓯海区泽雅镇戈恬村石根路口。法定代表人李启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07〕7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达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履行退还土地、没收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温土资罚〔2007〕75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1项责令温州市达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计面积为383.98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泽雅镇戈恬村集体经济组织;第2项没收温州市达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的计建筑面积为383.98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于2007年4月9日送达。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温土资罚〔2007〕75号行政处罚决定,2007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以处罚决定暂时无法执行为由裁定驳回执行申请。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现强制执行的条件已具备,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温土资罚〔2007〕7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上述内容由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瑞加

审 判 员  王宪光

人民陪审员  周加陆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