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803号
原告:陈玲,女,汉族,住茂名市,
被告:仙桃市云鑫百货经营部,注册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大新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程杰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玲诉被告仙桃市云鑫百货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陈玲与被告仙桃市云鑫百货经营部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玲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递交了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由原告陈玲负担。
审判员 杨美安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雪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