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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836号

路月亭、姚东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路月亭,姚东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836号

申请人:路月亭,女,1980年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执行人:姚东升,男,1977年,,所在地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姚东升名下位于青县华府小区4号楼2单元1002室(房产证号:青私302**)过户于路月亭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建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白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