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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保213号之二

魏永强、魏永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永强,魏永增,魏永利,东明万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213号之二申请人魏永强,男性,汉族,住东明县;申请人魏永增,男性,1978年1月5日出生,37293019780105xxxx,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魏永利,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东明万城置业有限公司,5728xxxx-0,住东明县xxxx。关于魏永强、魏永增、魏永利与东明万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15日生效的(2017)鲁1728民初80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东明万城置业有限公司东明县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东明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东明万城置业有限公司东明建设银行账户余额已足33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执行人东明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在东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胜利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谷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