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510号原告王雪梅,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路13号。法定代表人柯学武,大队长。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清水一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思朝,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梅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雪梅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雪梅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林晓春
人民陪审员 黄炳坤
人民陪审员 关国基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孙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