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811号
原告:赖永平,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顺斌,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月梅,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长江,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月兰,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赖永平与被告黄月梅、黄月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赖永平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赖永平以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赖永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赖永平负担。
审判员 周 密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郑琳璐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