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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30号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某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30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吴某,女,1992年6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薛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727执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发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福库

审 判 员  李超智

代理

审判员  王 宽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武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