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246号

田燕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燕飞,徐欣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46号申请执行人田燕飞,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徐欣欣,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申请执行人田燕飞与被执行人徐欣欣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昌民(商)初字第1645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燕飞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查,被执行人徐欣欣名下无其他财产,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有昌

审判员  王 帅

审判员  赵一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郭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