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执755号

陈建军、江如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建军,江如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军,男,汉族,1959年11月4日出生,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江如达,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奉化市尚田镇印家坑村1组11号大田小区10幢108室,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陈建军与被执行人江如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726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55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代

书记员 申训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