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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执1767号

王某某与荆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荆某某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某某名下在银行的存款266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建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宁晨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