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荆某某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某某名下在银行的存款266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建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宁晨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