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万某,男。
被执行人:黄某,女。
被执行人:魏某,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某、魏某未履行本院(2016)赣0111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黄某、魏某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国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