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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执400号

万某、黄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某,黄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万某,男。

被执行人:黄某,女。

被执行人:魏某,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某、魏某未履行本院(2016)赣0111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黄某、魏某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国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