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70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支行,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府前路大街在富豪商业中心首层第14轴中至18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671364593P。
负责人:陈丽红,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家辉、朱晓清,该行员工。
被告:杜兆文,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被告:陈惠坚,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支行诉被告杜兆文、陈惠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支行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支行以被告杜兆文、陈惠坚已归还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徐海球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周伯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