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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706号之二十六

方华兵、陆昌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华兵,陆昌贵,王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706号之二十六

申请执行人:方华兵,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陆昌贵,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一初字第0136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昌贵所有的平安银行财产价值人民币64000元及利息或扣划、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坦文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沈啸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