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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128号

张豪豪与洛阳通源摩托大楼有限公司、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豪豪,洛阳通源摩托大楼有限公司,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128号

原告:张豪豪,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通源摩托大楼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周城大厦9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宏,董事长。

被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徐家营。

法定代表人:张宏,董事长。

原告张豪豪诉被告洛阳通源摩托大楼有限公司、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为买卖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石平安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