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128号
原告:张豪豪,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通源摩托大楼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周城大厦9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宏,董事长。
被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徐家营。
法定代表人:张宏,董事长。
原告张豪豪诉被告洛阳通源摩托大楼有限公司、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为买卖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石平安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