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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执异4号

钱韬、安徽省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韬,安徽省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泰中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张先忠,吴明,赵杜,孟祥立,林昌枝,蔡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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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异4号异议

申请人(追加被执行人):钱韬(滔),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韩建华,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向阳路徽商御花园F4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57043657-8。

法定代表人:马代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泰中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7564921-8。

法定代表人:钱韬(滔)。

被执行人:张先忠,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被执行人:钱韬(滔),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吴明,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赵杜,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孟祥立,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林昌枝,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蔡旭,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泰中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张先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钱滔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执恢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钱滔的执行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钱滔认为:我已于2014年6月26日出资完毕,贵院不能再追加我为被执行人,请求撤销(2017)皖1324执恢3号执行裁定书。审查时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泰中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有七位股东分别是钱韬、吴明、张先忠、赵杜、孟祥立、林昌枝、蔡旭,2013年8月20日,该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但实际出资为200万元,2014年6月26日该公司章程修正,注明钱滔二���认缴出资128万元,并于2015年5月4日进行了备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安徽泰中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的章程修正案中载明的钱滔二期认缴出资128万元,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不能证明钱滔已经实际出资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维持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324执恢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庆要

审判员  陈幼书

审判员  刘慧博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