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223号
原告:欧阳仙,男,汉族,1985年2月12日生,住赣州市安远县。
被告:刘伟,男,汉族,1989年4月22日生,住江西省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仙诉被告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阳仙承担。
审 判 长 罗美娥
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
人民陪审员 赖树森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陈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