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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223号

欧阳仙与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欧阳仙,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223号

原告:欧阳仙,男,汉族,1985年2月12日生,住赣州市安远县。

被告:刘伟,男,汉族,1989年4月22日生,住江西省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仙诉被告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阳仙承担。

审 判 长  罗美娥

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

人民陪审员  赖树森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陈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