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5300号被执行人黄梅梅,女,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黄琼珍,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黄梅梅、黄琼珍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75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黄梅梅判处附加刑罚金40000元、对被执行人黄琼珍判处附加刑罚金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4243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梅梅、黄琼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梅梅、黄琼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53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琪璇
审 判 员 王耿聪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邱尚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