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1281号原告李俊鹏,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曲红艳,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
原告李俊鹏与被告曲红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鹏撤回对被告曲红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俊鹏负担。
审判员 张苗苗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