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83民初1281号

李俊鹏与曲红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俊鹏,曲红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1281号原告李俊鹏,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曲红艳,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

原告李俊鹏与被告曲红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鹏撤回对被告曲红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俊鹏负担。

审判员  张苗苗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