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560号张春亮:你被处罚金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豫1102刑初5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主动缴纳罚金,我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交纳处罚金4000元。(2)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84元。(3)申请执行费50.00元。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