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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5行审15号

江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善全、苏小女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善全,苏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125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江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永县潇浦镇永新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周九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文,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江永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周善全,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江永县。

被执行人:苏小女,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江永县。申请执行人江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善全、苏小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江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江永县征决(2016)X4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周善全、苏小女于2006年7月8日生育第3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行为。2016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2016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向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8400元。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自觉履行义务。2017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周善全、苏小女作出的江永县征决(2016)X4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履行了催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江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江永县征决(2016)X4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移龙

审 判 员  周祥洛

人民陪审员  周 云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蒋素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