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73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2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有权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劲松
审判员 任 勇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