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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769号

陈金龙与傅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金龙,傅庆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769号

原告:陈金龙,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军,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庆红,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龙与被告傅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金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金龙负担。

审 判 长  龚益卿

人民陪审员  金鲜燕

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