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769号
原告:陈金龙,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军,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庆红,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龙与被告傅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金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金龙负担。
审 判 长 龚益卿
人民陪审员 金鲜燕
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