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6行审13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3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057-7。法定代表人苏孝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慢城荷塘月色大厅。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国土(处罚决定)(20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对沙国土(处罚决定)(20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艾知宇
人民陪审员 徐 宏
人民陪审员 许前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童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