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211号
原告:武汉全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胡区祁家山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霞,经理。
被告:北方重汽修理厂,住所地:平江县伍市镇高速公路出口。
负责人:毛迟胜。
原告武汉全鑫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重汽修理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全鑫物流有限公司以被告信息有误,需另行向他人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全鑫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计162元,由原告武汉全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傅高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李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