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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557号

彭大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大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557号

被执行人:彭大海,男,汉族,1962年12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本院在执行彭大海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大海银行存款152000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富元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凯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