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62号申请执行人俞成福,男,194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灶荣,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俞成福与被执行人李灶荣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赣1130民初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灶荣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经向婺源县工商银行、婺源县农业银行、婺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婺源县邮政储蓄银行、婺源县中国银行、婺源县建设银行、婺源县上饶银行、婺源县江西银行、婺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婺源县房管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310元,现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8310元。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倡勋
审判员 俞向标
审判员 李永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危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