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3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三穗县信达易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金穗购物广场3号楼6号。法定代表人田发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德进,该公司业务主管。
被执行人:三穗县穗丰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三穗县滚马乡白崇亚岸河坝。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三穗县信达易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三穗县穗丰生态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4执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胜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木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